近日,有网民反映其因为购买了竞品汽车而被任职的汽车公司开除,引起关注。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有网民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是某汽车公司员工,在提车小米SU7的5天后被公司开除,理由是违反竞业协议。
事件引起关注后,该汽车法务部发布情况说明,称该网民姚某某因为购买竞品汽车而被开除一事不实,其曾为公司用户发展部门负责社交媒体/私域运营岗位的工作人员,但公司发现其自2024年年初以来,以个人名义在多个社交平台开设账号,持续为某竞品品牌宣发内容、进行车友群运营,与其岗位职责直接冲突,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不竞争义务,且存在多次无故旷工行为,公司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且合情合理。
这一事件让人思考,在社交媒体时代,员工的个人生活与职业生活之间需要有多大的隔离?员工使用竞品的产品,或者在工作之余以私人身份为竞品做宣传,是否一定违反职业道德?不竞争义务是否可以延伸到员工的私人生活领域?
在普通人看来,如果员工仅仅是私人购买使用竞争对手的产品,显然不应该有任何限制。这也是这一事件一开始引起极大关注的原因:根据姚某某的指控,公司仅仅因为他购买了竞品品牌的汽车就开除了他。
从法律上来说,员工在私人生活中使用什么产品,完全是自己的自由,公司无权进行干预。公司可以对员工购买本公司产品提供较大的折扣,吸引员工购买本公司产品,但不能禁止员工使用竞品的产品。就像苹果公司不能禁止员工使用安卓手机。
但使用竞争对手的产品可能被认为是对公司产品没有信心。比如丰田汽车的员工,如果购买使用本田汽车,虽然这在法律上并没有错,但在日本文化中,可能会被认为“不忠于公司”,员工会很难在公司立足。中国一些公司也曾被传禁止在公司内使用竞品产品,但很快就被否认。
另一方面,如果员工在业余时间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是否违反职业道德和不竞争义务呢?
姚某某所在公司声称他有在工作时间内为竞品某米汽车进行宣传的行为,并且多次旷工参与竞品的活动,因此被开除。若公司说法属实,在工作时间内从事这些行为,当然是不行的。而姚某某的个人社交账号也显示,他发布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与这一竞品有关的,而且相关媒体报道也可以证实,他确实是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去小米汽车提车的,并得到了小米总裁雷军“亲自开车门”的待遇。如果确如其所在公司法务部所说,他参加小米汽车的活动并没有请假,属于旷工,那确实是违反了劳动纪律。
但是,假设有员工完全是在业余时间内,以个人名义,在社交媒体上为竞品做宣传、运营,违反职业道德吗?违反不竞争的义务吗?
法理上来说,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所购买的只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劳动义务,公司并不能因此干涉员工工作时间之外的生活。
但另一方面,员工如果在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与竞品有关的业务,确实也可能会与其本职工作产生利益冲突。哪怕这种行为是完全的义务劳动,不从竞品公司获得任何回报,同样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试想,如果潜在客户发现A公司的员工私下在为B公司产品做宣传,客户会怎么想?会不会认为A公司的产品不好,就连自家员工都为对手做宣传?何况,一个人的时间精力总是有限的,很可能难以兼顾两边。
从这个角度来说,员工确实应该负有一定的不竞争义务。但是,这种不竞争义务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不能成为公司任意干预员工私人生活的借口。
就像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进入竞争对手工作的竞业限制协议,其初衷是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其对象应该限制在少数能接触这些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关键员工范围内。但现实中,有房地产中介公司也要求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员工跳槽到其他中介公司,甚至连实习生也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有些跨境电商甚至要求为快递打包的外包公司人员也要签订竞业协议,而不得入职的竞争对手名单竟几乎包括了全世界主要的电商企业。竞业限制期内,公司只需要支付少量补偿金,而员工一旦进入“竞争对手”工作,则会被索取巨额的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已经成了一些公司限制员工自由流动就业的工具,甚至有成为敛财工具的可能。
这样对竞业限制的滥用,应该受到限制。同样,员工任职期间的不竞争义务,也应该有所限制,边界应该更清晰。
辛省志
责编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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