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借用他人二手平台账号销售二手车构成欺诈,卖车人、号主究竟谁来担责?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看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欲购买二手车,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告一沟通交易事宜,确认拟交易车辆的出厂日期是2010年,验车保险到2024年3月。被告一发送给原告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显示,涉案车辆的出厂日期为“2010-02-28”,品牌型号为某品牌,双方协商使用某二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之后,原告通过平台与被告二注册的昵称为“精品二手车”的账号交易购买了涉案车辆,下单实际付款2800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二将其中27900元转给被告一。
然而,原告实际收到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显示的出厂日期、车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均与被告一此前通过微信发送的信息不一致。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将被告一、被告二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并退货退款,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84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二手交易平台账号昵称为“精品二手车”,结合原告与被告一的微信聊天内容“平台都是花钱找代发给发的”“某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信息可知,被告一作为涉案商品的实际出售者,经常从事二手车的买卖交易,明显不属于在该平台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范畴,交易行为带有经营目的,可以确定被告一的经营者身份。
法院认为,被告一以经营二手车为目的,在订立合同阶段告知原告的车辆及行驶证信息与实际涉案车辆明显不符,致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行为违约且构成欺诈。因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撤销,原告要求退货退款、支付三倍赔偿金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二借出涉案二手交易平台账号时,知晓被告一利用该账号出售二手车且帮助被告一收款转账,收取了一定程度的好处费,实际部分参与了被告一出售二手车的经营行为,应当对上述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撤销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判决被告一向原告退还货款28000元并支付赔偿款84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一退还涉案车辆。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袁建华:当下,越来越多的商家或经营者利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全新或明显超过在平台销售二手闲置商品范畴的产品,通过其他链接跳转售卖或找人代发商品信息,企图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掩盖经营者身份,进而逃避法律责任。二手交易平台上的账号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是平台管理以及交易对方识别相对方的重要标识,也是相关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账号持有人对其账号下引发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需遵守平台管理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慎使用账号,不能仅以系帮助他人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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