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增加自己账号的粉丝数量
有人利用公众“吃瓜”的心理
编造虚假信息
误导公众进“吃瓜”群
“造热点”收割流量
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
案件回顾
近日,标题为“网传济南女生被欺凌”,内容为几名女生殴打并侮辱一名女生的短视频在网络平台大量传播,引发网民关注,产生恶劣影响。
济南网安部门高度关注,立即会同属地分局开展侦查。
经核实,该信息发布前后,当地根本没有女生被欺凌的情况发生,系网民康某某等人为了增加账号粉丝量,吸引关注,对网上搜索到的视频进行剪辑、拼接、配字,再转发到本人账号内并声称为本地发生。
除此以外,公安机关还发现他剪辑拼接了“某大学何某某”等涉黄、虚假视频300余部。
据调查,康某某大量购买聊天账号,创建了千余个所谓的“吃瓜群”。他在境外涉黄网站搜集、下载、剪辑涉黄谣言视频,建立群组传播扩散,在全网大肆发布,吸引网友加入群组。每个“吃瓜群”吸粉约500-2000人,该团伙又将“吃瓜群”按照每位群成员1.2-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至下游,最终引流至语音直播平台,非法获利超100万元。
最终,济南网安将该团伙康某某等5名违法嫌疑人一举抓获,查清其创建引流“吃瓜群”1000余个、发送涉黄虚假信息超30万条、拉拢群成员超50万人、获利超100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康某某等5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操纵网络流量作恶,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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