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记者从长沙市交警支队了解到,11月06日中午,天心交警五中队民警在湘江路黑石铺大桥至湘潭交界路段开展酒驾整治,12时48分许民警拦下一台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现货车驾驶人范某某(男,33岁,重庆市人)有酒驾嫌疑。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范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面对检测结果,范某某十分后悔,他告诉民警自己本打算下午不出车,在家休息半天,于是中午喝了一罐啤酒放松一下。没想到12点左右接到老板的电话,说是有一批货需要他去送一下。他跟老板说,自己刚刚喝了酒。可是老板认为只喝了一罐啤酒不碍事,再说中午时间交警也不会查酒驾。范某某听信了老板的劝说,怀着侥幸心理驾车从暮云出发准备去拉货,没想到半路上就被天心交警查到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范某某是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此次酒驾被查不但驾驶证被吊销,还失去了工作“饭碗”。
交警提醒:
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请广大营运车辆驾驶人切莫心存侥幸,无论有没有交警检查,都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通讯员杨哲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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