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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套路再现!男子通过“摇一摇”申请好友……与11岁幼女聊天记录不忍直视!已被刑拘!
来源:南阳政法
2023-10-09 09: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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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某县公安局依法对涉嫌猥亵的犯罪嫌疑人郭某刑事拘留。郭某成为全市因“隔空猥亵”被拘的第一人。

案件回顾

2023年3月,在城务工的犯罪嫌疑人郭某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向搜索到的多位女性用户发送好友申请。年仅11岁的留守儿童小李也收到了来自郭某的微信好友申请。加上好友之后,郭某频繁与受害人小李闲聊。在明知小李是幼女的情况下,郭某仍在与小李聊天时使用污言秽语,多次以发10元到100元不等红包的方式引诱小李拍摄私密照、裸照,要求小李与其裸聊,并发送自己的不雅视频给小李,称“互相交换”。频繁得逞后,犯罪嫌疑人郭某开始多次约小李线下见面,庆幸的是懵懂的小李醒悟了过来,坚决拒绝了郭某的约见。

2023年7月,小李的亲人无意中发现了小李的异常,紧紧追问下才知道小李深陷被害之中。之后郭某仍然不停地向其手机发送污秽言语。

8月5日,小李的亲属向当地公安询问隔空猥亵是否可以报警。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在其引导下,其亲属保留了相关证据。9月3日,小李的家人们来到当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立案后,办案民警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郭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法律分析

01.什么是“隔空猥亵”?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的违法犯罪行为。

图源 | 《网络炼狱:揭发N号房》截图

02.“隔空猥亵”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之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郭某在明知小李是幼女的情况下,郭某与小李聊天时使用污言秽语,多次以发红包的方式引诱小李拍摄私密照、裸照,要求小李与其裸聊,并发送自己的不雅视频给小李,郭某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故其“隔空猥亵”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03.“隔空猥亵”的常见套路

一是以恋爱之名实施猥亵。不法分子以交友为幌子,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达到建立恋爱关系目的,以此诱骗未成年人拍摄隐私照片及视频,或与其裸聊。当对方提出分手时,不法分子便以公开隐私照片作为威胁,强迫对方继续拍摄隐私部位。

二是助力“童星梦想”。不法分子以高薪招聘、培训童星为幌子,向报名的未成年人提出身体审核、服从性测试、敏感度测试等要求,引导诱骗未成年人裸露身体隐私部位并拍摄视频。

三是伪装人设抛下诱饵。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不足、抵制诱惑能力较差等特点,伪装成相同爱好的贴心“大姐姐”,向未成年人发送“免费送裙子”“发图送红包”等信息,诱骗未成年人拍摄自身隐私部位。

社会警示

学校:

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全面的性教育,增强青少年的防性侵意识;积极在校内开设相关方面的讲座或班会,科普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与危险识别能力。

家庭:

家长应当积极回应青少年对于性的好奇发问,及时满足期待,提供科学的解释与指引,减少因对网络色情信息好奇而坠入“陷阱”的机会;尤其要加强对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监管和保护,及时与孩子沟通交流,防止孩子误入歧途。

社会:

大众群体应当摒弃“性耻感”的社会观念,营造开明谈性的社会风气;网络平台应当严格依法落实责任主体的义务,从源头上斩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国家:

国家机关应当继续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态度,不断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力度,制定和完善保护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此外,还应当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总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于“隔空猥亵”等性侵害,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涉及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方方面面,需要构筑起一个“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来源:青少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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