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鬼”案件的发生,会严重侵害企业权益,也暴露出企业监管和社会治理层面的多重问题。面对相关案件时,检察官总是如履薄冰,力求在依法惩治和预防犯罪上履职到位。9月28日,由我出庭支持公诉的一起职务侵占案顺利宣判。
7月7日,公安机关将逯某等人职务侵占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我们发现,2021年,时任W公司销售科长的逯某与销售代理钱某经商议,决定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共同侵占公司采购的汽车控制臂,再交由王某以废铝的价格销赃。三人共通过上述方式多次非法侵占公司汽车控制臂,价值合计500余万元。
“作案时间跨度长,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大,案情较为复杂,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收到案件后,我认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细致审查、夯实证据链条是前提。
三人到底侵占了公司多少汽车控制臂、获利多少?这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也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可面对公司大量的采购记录、付款记录,到底哪些是正常经营业务、哪些账目又暗藏玄机呢?必须寻找到一个准确的突破口。
“这12批货物都是由犯罪嫌疑人王某安排运输司机运到废品站销赃出售,废品站都是有打款账单的。”在与侦查人员交流时,我了解到,公安机关对收购二手货物的买家管理相当严格,要求必须登记卖家身份信息并做好记录。
于是,我们引导侦查人员转变取证方向:以销赃记录为基础,结合电子数据,往上追查对应的提货单,与采购明细、对账单、支出申请单、付款记录等材料进行比对,确定对应货物被害单位是否支付货款及具体金额,进而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职务侵占的数额。
公安机关对前期在无锡某废品收购站调取的赃款明细进行详细梳理比对,顺着这些打款记录倒查相应的“非法账目”。为了印证这些客观证据,公安机关找到了帮助王某运输货物的司机,从他们的口供中将涉案金额的数量、时间、具体打款数目等一一核对清楚。至此,案情越发清晰,证据链条也逐步完善。
2023年7月,最高检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要求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
在本案中,被害企业中还有没有其他“内鬼”?如何揪出他们帮助企业挽回更多损失?如何推动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一系列问题又萦绕在我心中。
在审查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一条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引起了我的注意,聊天记录显示企业里面可能还有其他人也在偷卖公司财物。得知线索后,我们立刻对犯罪嫌疑人开展释法说理,最终,钱某检举了公司其他人员贩卖公司财物的行为,我们第一时间将其他“内鬼”的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9月14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逯某等人职务侵占案,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与逯某、钱某不同,被告人王某负责销赃,其供述多次反复,有没有确切证据证实王某对逯某私卖公司产品一事知情成为法庭审理的重要问题。对此,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进行了充分举证:“逯某多次在微信中跟王某明确‘要确保安全’,而正常出售废品明显不会如此谨慎,且王某每次都会将送货单发给逯某……”
法庭辩论环节,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逯某有检举立功情节,我们从逯某的供述时间及内容、认定立功的法律规则等方面回应了辩护人的问题,阐明了公诉意见。对于逯某和钱某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我们也解释了自首情节的构成要件。近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严谨规范、重点突出,有序进行。
回想之所以能在庭审中有理有据、游刃有余,还得益于我们庭前的充分准备。被告人逯某、钱某、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钱某表示愿意当庭退赔5万元。
9月28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逯某、钱某、王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至10万元不等。三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但是,案件真的办完了吗?虽然追回了部分赃款,但如何进一步加强追赃挽损,扛起护企安商的检察担当?
开庭后的第二天,我们走进W公司开展调研,详细了解了企业文化、产权保护、人员管理等基本情况,仔细询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法治需求。
以人民为中心,更加关注人民作为个体在案件中实在的、具体的感受,这要求检察机关不仅要在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去伪存真、探求真相,还要下真功夫,解决检察服务人民的真问题,将专业能力、调研成果转化为服务人民的履职作为。护航民企发展,我们还有太多太多的事情要做。
(口述人系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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