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6月14日讯6月14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长江日报“周二之约”专栏在金银湖湿地公园举行“环保答疑”直播专场,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小克应邀,现场解答群众关于环境保护与湿地保护的提问。 图为直播现场。长江日报记者苗剑 摄 问:现在流行养异宠,蜥蜴、乌龟之类,有些动物自己不想养了,能放归大自然吗? 答:刑法中有一个罪叫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外来物种很可能破坏我们已有生态环境的平衡,因此,我们养的外国品种宠物不能擅自放归大自然。 问:经常听到一些打鸟被判刑的新闻,针对动物的行为还有哪些属于犯罪呢? 答:以动物为犯罪对象的罪名还是比较多的,跟环境保护联系最紧密的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指的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所以要禁止、拒绝食用野味,管住我们的嘴。 问:我平时爱好钓鱼,但是经常听说捕鱼被抓了,这个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答:按照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比如毒鱼、炸鱼、电鱼,数量较多,破坏生态平衡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咱们老百姓平时一人一杆,出于兴趣爱好的钓鱼活动一般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也不能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钓鱼。 问:有的人在公园周边圈地种菜,这种行为违法吗? 答: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所以不能乱开荒、乱建房,轻则侵权,重则犯罪。 问:如有人往长江或者水渠里扔垃圾、废物或者工厂排放废水,哪种情况会被追究责任呢? 答:刑法中规定了污染环境罪,主要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存在上述情况时,检察院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提起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 问: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忙砍树的人是否不算违法? 答:如前所述,行为人之所以构成违法犯罪,在主观上要求其具有非法的故意或者过失,如果确实是不知情,仅仅是帮忙或者提供劳务服务,就不算违法。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主观方面的认定不仅仅看他本人是否承认,还经常需要结合其客观实施了哪些行为,其辩解是否符合生活常识和一般逻辑来认定。这就需要我们多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明显感觉不正常、不正当的事就不要做,比如半夜被人雇佣去偏僻地方砍树;在众所周知的公园、保护区砍树等。 问:如果有人在公园或者沟渠边游玩时,掉落在水里受伤或者溺亡,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答:公园或者相关场所的管理者如果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管理者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如,管理者能够证明相关的设施设备是合格的,不存在安全风险,并且对潜在风险进行了醒目、明显的提示和警示告知义务。(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杨静) 【编辑:邓腊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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